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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2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薛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878号原告张某,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陈超凤、李小平,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6元,已减半收取38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应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