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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1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105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洪庆,系青岛龙瑞XX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贺某。原告李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王玉芝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