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1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105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洪庆,系青岛龙瑞XX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贺某。原告李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玉人民陪审员 王玉芝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