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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南通钧贺车业有限公司与南通新城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新城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钧贺车业有限公司,庄志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新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秦家埭村。法定代表人陆尔穗。委托代理人王浩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钧贺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132号。法定代表人曹祥国。原审第三人庄志富。上诉人南通新城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钧贺车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庄志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3)港民初字第0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改判。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通新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新城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通新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366元,减半收取2683元,由上诉人南通新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