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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法执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张永平与薛应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平,薛应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法执字第0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薛应珍,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的(2012)阿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6旧向被执行人薛应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应珍在限定的期限内给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薛应祥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薛应珍的担保人薛应祥在中国建设银行阿克塞支行帐户XXXXXXXXXXXXXXXXXX4的存款XXXX元,请暂停支付6个月(从201311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审判员  徐文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秦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