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郭希群与孙胜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希群,孙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郭希群。被执行人孙胜国。本院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2)昌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因被执行人孙胜国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胜国名下有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胜国名下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元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