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50号原告:陈某,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少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