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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苏文娟与胡国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国良,苏文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国良,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澳门居民,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张惠全,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文娟,女,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蒋文渊,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朗辉,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国良因与被上诉人苏文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胡国良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文娟返还按金18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元,由苏文娟负担338元,胡国良负担268元。上诉人胡国良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苏文娟与胡国良共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苏文娟承担包括政府部门的各项费用,胡国良仅承担交纳房屋租赁税。虽然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时并未明确涉案的社区服务费及保安费,但该条款实质上是租赁双方就如何分担现在及将来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作出明确的约定,其宗旨是为了避免在实际发生相应费用时产生责任承担的纠纷,合同的约定清晰、明确,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上述协议约定,苏文娟应当承担涉案社区服务费及保安费。胡国良代苏文娟缴纳该费用后有权予以追偿。2.苏文娟承租厂房的实际经营使用人是其弟苏锦雄夫妻,胡国良交纳了社区服务费及保安费后及时与承租人协商分担事宜,另一承租人何志强已经确认并分担。苏文娟本应分担21971元,经双方协商后确定为18000元,且苏文娟的弟媳在胡国良提供的结算表上注明了苏文娟的银行账户并签字予以了确认。3.胡国良厂房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并非租用土地,苏文娟所诉的事实与理由错误。综上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苏文娟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苏文娟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苏文娟答辩称:1.胡国良要求苏文娟承担社区服务费及保安费无合同依据。涉案租赁合同签订于2009年,当时并不存在社区服务费及保安费,双方不可能就这笔费用作出合同的约定,双方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应当是苏文娟在经营期间以苏文娟为缴费主体缴纳的费用,因此胡国良的主张缺乏合同的约定。2.胡国良要求苏文娟承担社区服务费及保安费缺乏法律依据。龙江居委会是否有权收取该费用不能确定,且收费不提供正规发票,该收费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行为,苏文娟有权拒绝支付。胡国良自愿缴纳是其自身的事情,但不能将该非法费用转嫁给苏文娟承担,因此胡国良要求苏文娟承担该笔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房屋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引起的纠纷案件,应属于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是胡国良应否向苏文娟返还房屋租赁押金余款18000元。本案中,胡国良与苏文娟及案外第三人何志强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意思表达清晰,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合同第九条约定:胡国良只负责交纳租赁税一项。一切水、电、电信、治安、排污、环卫、政府部门的各项管理费用等由乙方负责。从上述双方对费用承担的约定看,苏文娟承诺负担合同期内一切管理费用的缴纳义务,并无管理费用产生时间的限制性规定,再结合涉案物业是苏文娟与何志强整座租赁分别经营的事实,本院认为,如果存在确实属于案涉租赁物业的管理性收费项目,则苏文娟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承当缴费义务,原审法院对此项的分析认定有误,应予纠正。但由于胡国良于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一方面不能充分证明所显示的社区服务费及保安费确属于使用案涉租赁物业所发生的费用,也不能证实苏文娟确实对该费用已经予以了确认,故本院认为,胡国良从涉案押金中径行扣减18000元之行为缺乏理据,其应当向苏文娟返还房屋租赁押金余款18000元。胡国良之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说理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其他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250元,由上诉人胡国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徐立伟?审?判?员?蔡成中?代理审判员?舒?琴??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吕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