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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2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芝玲诉张军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943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劲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耀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