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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段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段某。委托代理人:吴华英,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乡村医生。委托代理人:王来焕,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