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段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段某。委托代理人:吴华英,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乡村医生。委托代理人:王来焕,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