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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62)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刚,廖碧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丛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刚。被执行人廖碧秀。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50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2,500,000元。经调查取证,被执行人尚有八套房产已被本案查封冻结,另有八套房产四个车库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冻结,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多、标的大,需要集中协调解决此类案件。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情况经向申请人讲明后,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2)丛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张邯生审 判 员 郭玉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孟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