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殷民二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石红梅与任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红梅,任东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殷民二初字第249号原告石红梅,女,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王晓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东梅,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赵文奇,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红梅与被告任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石红梅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红梅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石红梅负担。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王宏林代理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