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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殷民二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石红梅与任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红梅,任东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殷民二初字第249号原告石红梅,女,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王晓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东梅,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赵文奇,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红梅与被告任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石红梅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红梅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石红梅负担。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王宏林代理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