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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秦民初字第022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陕西彩虹荧光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彩虹荧光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秦民初字第02219-2号原告陕西彩虹荧光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告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本院受理了原告陕西彩虹荧光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64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应为物权确认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归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钧代理审判员  刘明代理审判员  黄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赵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