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陈德华与李益冉、武汉博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229号原告陈德华,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温天相,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阑,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益冉,系原武汉博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无固定职业。被告武汉博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程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华诉被告李益冉、武汉博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华以本案所涉借款需与被告方协商进行账目核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华撤回对被告李益冉、武汉博天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760元,减半收取12880元,由原告陈德华负担。审 判 长  李世民审 判 员  葛增来人民陪审员  朱定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