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罗宾逊全球物流(大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富德龙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宾逊全球物流(大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富德龙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706号原告罗宾逊全球物流(大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写字楼第13层A01单元。负责人刁燕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银良,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德龙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C座1001-04单位。法定代表人GEORGEWILLIAMNEWTON。委托代理人郭薇,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刘娟娟,物流主管。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涉案《物流合作协议》系《物流服务协议》的续约协议,且《物流服务协议》到期终止以后,双方并没有作出任何退仓或进行服务费结清的举措,双方的合作也继续进行,因此,有关这两个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应当遵循《物流服务协议》第15条争议解决条款,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故请求法院对本案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经审查,双方所签订的《物流服务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3年4月5日止,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仲裁;原告作为起诉依据的《物流合作协议》约定协议有效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且原告主张的是《物流合作协议》项下2013年6-7月的服务费。本院认为,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涉案《物流合作协议》系《物流服务协议》的续约协议,且《物流服务协议》有效期已届满,故《物流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提交仲裁争议解决方式不适用于本案。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具有管辖权。被告的住所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富德龙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贵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