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桐乡市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与郑聪、杭州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郑聪,杭州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606号原告桐乡市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春晓。被告郑聪。被告杭州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颜小平。本院审理原告桐乡市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聪、杭州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1237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陈国荣独任审判,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桐乡市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春晓、被告郑聪及杭州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颜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2年9月26日15时,被告郑聪驾驶被告杭州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号车在莫干山路石祥路口与董春晓驾驶的原告桐乡市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浙F×××××号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认定,被告郑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车辆经维修花去修理费12370元,该费用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被告郑聪认为原告的车辆在修理过程中部分配件更换不合理,定损时也未通知被告到场。因原告的车辆损失系被告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定损时双方到场也非必经程序,被告郑聪也无直接证据证明更换配件的不合理性,故被告郑聪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浙A×××××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赔偿原告桐乡市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郑聪赔偿原告桐乡市南方家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103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杭州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郑聪负担。被告杭州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国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