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永康市跃进机械铸造厂与东阳市种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永康市跃进机械铸造厂,东阳市种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9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康市跃进机械铸造厂。法定代表人:邵丽建。委托代理人:方志华、李丹丹。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阳市种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云种。再审申请人永康市跃进机械铸造厂因与东阳市种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金商终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永康市跃进机械铸造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俞晓辉代理审判员 李良勇代理审判员 魏恒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书 记 员 姚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