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埭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湖州邦得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州安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大明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邦得担保有限公司,湖州安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大明,陆瑞渠,苏虹,叶岳良,朱瑞珠,叶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埭商初字第256号原告:湖州邦得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明丰。被告:湖州安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岳良。被告:郑大明。被告:陆瑞渠。被告:苏虹。被告:叶岳良。被告:朱瑞珠。被告:叶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邦得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安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大明、陆瑞渠、苏虹、叶岳良、朱瑞珠、叶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邦得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98元,减半收取7449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0469元,由原告湖州邦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丁岸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