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罗明等十二人与周颖、苏雪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仇海云,赵国成,于文武,王海军,李春河,李志臣,佟金秋,张延华,张延军,迟丽华,辛宝成,李春海,赵金华,周颖,苏雪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881号原告罗明。原告仇海云。原告赵国成。原告于文武。原告王海军。原告李春河。原告李志臣。原告佟金秋。原告张延华。原告张延军。原告迟丽华。原告辛宝成。被告李春海。被告赵金华。罗明等十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颖。被告苏雪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明等十二人与被告周颖、苏雪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罗明等十二人撤回对被告周颖、苏雪生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罗明等十二人负担。审判员 刘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邴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