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嘉辖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上海声益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声益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辖终字第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声益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菊英。上诉人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3)嘉海商初字第1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时的诉请和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本案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本案所涉建筑设备用于浙江省海宁市的中栋.金色家园项目,故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海宁市,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刚审 判 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黄 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