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涉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榜柱诉被告张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榜柱,张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张榜柱,职工。被告张旭,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榜柱诉被告张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榜柱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榜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榜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榜柱负担。审判员  孙魁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付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