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榜柱诉被告张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榜柱,张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张榜柱,职工。被告张旭,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榜柱诉被告张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榜柱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榜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榜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榜柱负担。审判员 孙魁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付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