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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包某某,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某某,男,年龄及身份情况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以与被告王某某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陈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