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秀英与王文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英,王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阜民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英。被执行人王文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与被执行人王文国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阜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阜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国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田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