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二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万翠与卢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翠,卢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607号原告:陈万翠,女,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卢传兵,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翠与被告卢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万翠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万翠负担。审判员 施祖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