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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二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陈万翠与卢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翠,卢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607号原告:陈万翠,女,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卢传兵,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翠与被告卢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万翠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万翠负担。审判员  施祖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