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台商终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百川模板有限公司与朱利明、俞文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利明,浙江台州百川模板有限公司,俞文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利明。委托代理人:蔡炎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台州百川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刚宏。委托代理人:沈俊俊、张爱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文成。上诉人朱利明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台州百川模板有限公司、俞文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2)台临商初字第317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利明的委托代理人蔡炎炯、浙江台州百川模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刚宏及其委托代理人沈俊俊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俞文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2)台临商初字第3170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589元,退还给上诉人朱利明。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胡精华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