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下催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浙江元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元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下催字第61号申请人:浙江元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人浙江元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因转账支票(第3130333000942599号,出票日期2011年6月20日,出票金额24002.60元。出票人:杭州耀江机电有限公司,账号:711181********,付款行:杭州银行艮山支行。收款人:浙江元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账号:330016163350********,开户银行:建行杭州市之江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审判员 周 权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书记员 方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