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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下催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浙江元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元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下催字第61号申请人:浙江元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人浙江元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因转账支票(第3130333000942599号,出票日期2011年6月20日,出票金额24002.60元。出票人:杭州耀江机电有限公司,账号:711181********,付款行:杭州银行艮山支行。收款人:浙江元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账号:330016163350********,开户银行:建行杭州市之江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审判员 周 权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书记员 方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