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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汉执字第0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李凤丽与武汉鸿程凌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丽,武汉鸿程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1103号申请执行人李凤丽,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鸿程凌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朝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凤丽与被执行人武汉鸿程凌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凤丽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鸿程凌投资有限公司给付租金50850元、诉讼费68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李凤丽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鸿程凌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73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鸿程凌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522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