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石东秦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石东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425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学生。法定代理人王江玲,女,系申请执行人石佳瑞文之母。被执行人石东秦,男,农民。石东秦与王江玲离婚纠纷一案,华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1)阴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石东秦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石佳瑞文于2013年8月2日向华阴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华阴市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委托执行的有关规定,于2013年9月11日委托我院代为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的孩子抚养费6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东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石东秦于2013年11月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石某某3950元,下余2350元于2013年12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协议后,被执行人石东秦依约给付申请执行人石某某395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法执字第00425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石东秦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石佳瑞文可随时恢复执行。此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李军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贾春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