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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民一终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张欣与翁校刚、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欣,翁校刚,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民一终字第2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欣,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欣冠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牛凤永,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兵,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校刚,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征,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建新,江苏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欣因与被上诉人翁校刚、被上诉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潍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潍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爱华审判员  刘卫红审判员  张 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