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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三法知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东莞市莱莉雅酒店有限公司、东莞市凤岗莱莉雅酒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东莞市莱莉雅酒店有限公司,东莞市凤岗莱莉雅酒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知民初字第51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杨如旺,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莱莉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李青松。被告东莞市凤岗莱莉雅酒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李青松。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东莞市莱莉雅酒店有限公司、东莞市凤岗莱莉雅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82.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彭 燕审 判 员  庄乐波人民陪审员  黄和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谭志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