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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54号原告贺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贺某某以原被告自动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淑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柳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