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554号原告贺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贺某某以原被告自动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淑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柳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