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一初字第2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某、黄某等与广西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2155-1号原告一:张某。原告二:黄某。被告一:广西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被告二:王某。被告三: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黄某与被告广西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某、严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某名下价值135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又于2013年9月17日提起诉讼,并将严某列为被告,我院于2013年9月17日受理,现原告向我院申请追加查封被告严某名下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严某、王某名下共有位于北海市广东南路光源花园X区X号房产【北房权证(2010)字第XX、XX号】。二、查封被告严某、王某名下共有X-X-X号地块【北国用(2010)第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支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