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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蒋红梅与赵位信、王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红梅,赵位信,王燕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620号原告:蒋红梅。被告:赵位信。委托代理人:蒋剑锋。被告:王燕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红梅与被告赵位信、王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红梅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红梅撤回对被告赵位信、王燕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30元,依法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蒋红梅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