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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仙商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浙江省仙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与仙居县夹岭水电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仙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仙居县夹岭水电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商初字第504号原告:浙江省仙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环城东路48号。法定代表人:王亚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荣中,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仙居县夹岭水电站。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柴岭下村。法定代表人:谢良焕,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应坚保,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范先富,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仙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仙居县夹岭水电站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仙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仙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仙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省仙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 明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人民陪审员  吴相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祖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