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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执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梅开云与徐守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开云,徐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632号申请执行人:梅开云,女,1979年3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守军,男,1975年3月23日生,汉族,梅开云申请执行徐守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月18日做出的(2011)明民一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徐守军在银行的存款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