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五终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牛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某,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民五终字第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房文卿,男,194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济南某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甲,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某某学院质检部主管,住济南市。上诉人任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原、被告1998年底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2000年4月17日生一子牛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生子牛某乙现于山东某某中学读初二,随被告牛某甲及牛某甲的母亲共同生活。2012年7月任某某曾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出具(2012)历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任某某、牛某甲离婚。2013年5月6日原告任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牛某甲坚决不同意离婚,由此形成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生命,决定原、被告的婚姻是否解除,关键是看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结婚至今已有十余年,说明彼此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任某某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自2011年初搬出家独自居住至今,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有十余年,感情基础深厚,应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宽容对待对方,给彼此一定的自由空间,且婚生子牛某乙即将进行中考,本着对家庭负责,对孩子关心的原则,双方应深刻反思,相互宽容和理解,多注重情感交流,真切地去关爱对方。加之被告认为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为慎重起见,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故原审法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欠妥,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不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牛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上诉人任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2011年9月20日与2013年8月4日,法院两次判决均不予离婚,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身心受到伤害。上诉人老家远在贵州省,本想找一个好人家成家,没想走到这一步,但事与愿违,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性格不合,经常因一些生活琐事争吵,对上诉人进行打骂、虐待,迫使上诉人从2011年初离家外出租房居住,被上诉人仍然还找到上诉人打闹,促使双方感情进一步破裂,双方至今已分居2年多,原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1、依法改判与被上诉人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子牛某乙由被上诉人抚养;3、依法判决上诉人每月探望孩子两次;4、依法判决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牛某甲答辩称,对方所述与事实不符,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虐待并无证据证明,上诉人现在也有工作,其搬出家住也是与我商量的,同意原审判决。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任某某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上诉人任某某与被上诉人牛某甲自恋爱结婚至今已有十余年,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感情基础深厚,应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生活难免会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双方应互相谅解,彼此给对方一定的自由空间。现婚生子牛某乙即将进行中考,双方应本着对家庭负责,对孩子关心的原则,深刻反思,相互宽容和理解,多注重情感交流,真切地去关爱对方。原审法院未判决双方离婚的目的,就是再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让孩子牛某乙有一个温暖的家庭。目前被上诉人认为感情尚未破裂,有强烈和好的要求,理应再给其一次机会。综上,上诉人任某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任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闫振华审 判 员 贺强谟代理审判员 黄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