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姚晨与吴志刚、李茂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晨,吴志刚,李茂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达渠民初字796号原告姚晨,男,生于1989年8月,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委托代理人李彬,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志刚,男,生于1964年9月,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被告李茂琼,女,生于1962年2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原告姚晨诉被告吴志刚、李茂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志刚、李茂琼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晨诉称:2011年12月1日,被告吴志刚因经商需要资金周转,经被告李茂琼介绍,原告借给了被告吴志刚96000元,并承诺半个月偿还,逾期后,被告吴志刚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拒付。2012年7月6日,原告找到被告李茂琼时其自愿进行担保,并书写了一份承诺书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姚晨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姚晨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被告吴志刚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李茂琼的户籍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3、借据一张,用以证明吴志刚向原告姚晨借款96000元的事实,同时证明,2012年7月6日,被告李茂琼自愿承担担保责任;4、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李茂琼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吴志刚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被告李茂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本院审查认定,原告姚晨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三性,且能够相互佐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吴志刚与被告李茂琼系朋友关系,2011年12月1日,被告吴志刚因经商需要资金周转,经被告李茂琼介绍,被告吴志刚向原告姚晨借款96000元,并承诺半个月偿还。逾期后,被告吴志刚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拒付。2012年7月6日,原告找到被告李茂琼,被告李茂琼在借据上载明:“担保人李茂琼,如期还不了,由本人自愿偿还。”并附有承诺书一份,载明:“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吴志刚一次将96000元无息还不了,由本人李茂琼自愿还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姚晨系债权人,被告吴志刚系债务人,借据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15天,按照约定债务人吴志刚应当到期偿还借款,逾期后,却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主合同的还款期限系2011年12月16日,2012年7月6日,被告李茂琼承诺在2012年12月31日吴志刚一次将96000元无息还了,由本人李茂琼自愿还清,故仍成立保证。且对保证的方式无明确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借据对利息无约定,且在被告李茂琼的承诺书中看出该借款为无息,故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借款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志刚、李茂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连带偿还原告姚晨借款96000元;被告李茂琼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志刚追偿;三、驳回原告姚晨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0元(此款已由原告姚晨预交),由被告吴志刚、李茂琼各负担11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小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