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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一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冯新成与被告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成,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657号原告冯新成,男。委托代理人王建庄,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苏玉贤,女。被告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公园南路。法定代表人刘选民,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慧莹,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新成与被告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审判员亓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新成委托代理人王建庄、苏玉贤、被告研究院委托代理人张慧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新成诉称,原告冯新成于1989年12月进入被告研究院工作,工种为无损探伤检验工。2010年6月,被告研究院作出将原告冯新成除名的决定。原告冯新成无奈于2013年7月办理失业时,才得知被告研究院未向原告冯新成缴纳除养老保险外的社会保险。为维权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研究院为原告冯新成补缴1989年至2010年的社会保险;依法判令被告研究院补偿原告冯新成因未缴纳失业保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元。被告研究院辩称,原告冯新成诉请于法无据,且已过仲裁时效,应不予支持。经审理查明,1989年12月30日,原告冯新成(乙方)与被告研究院(甲方)签订西安市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约定:“1.本合同从乙方被录用之日,即从1989年12月30日起,至1994年12月30日止,为期5年;2.甲方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制的各项政策法令,按规定向待业职工管理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和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退休养老基金;3.乙方保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4.乙方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时,该合同自行解除等。”1994年12月31日,双方又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1994年12月31日至2004年12月31日。2006年,原、被告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期限为2006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1日。2010年6月1日,被告研究院以原告冯新成自2010年3月无故旷工为由,作出院人字(2010)237号文件,决定给予原告冯新成除名处理,并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送达原告冯新成之父冯尚柱。2012年10月,原告冯新成申诉至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要求撤销决定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支付工资。同年12月26日,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原告冯新成的申诉请求。嗣后,原告冯新成诉至本院,后撤诉。2013年9月16日,原告冯新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研究院补缴1989年至2010年的社会保险及因未缴纳失业保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另查,原告冯新成工作期间,被告研究院仅为原告冯新成办理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庭审中,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西安市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阎劳仲案字(2012)第159号裁决书等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1989年12月30日,原告冯新成进入被告研究所工作,直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研究所未为原告冯新成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除基本养老保险外),故此,原告冯新成请求被告研究院为其办理并缴纳1995年1月至2010年3月的社会保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余诉讼请求,因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研究院关于原告冯新成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已过仲裁时效的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冯新成办理并缴纳1995年1月至2010年3月社会保险(企业应缴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各自承担,具体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二、驳回原告冯新成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研究院负担。因原告冯新成已预交,被告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亓 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谷翔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