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周海滨与青岛东升超越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滨,青岛东升超越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764号申请执行人周海滨,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东升超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周海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东升超越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胶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