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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丙合与王得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合,王得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王丙合,男性,汉族,48岁。诉讼代理人王远征。被告王得民,男性,汉族,岁。本院在审理王丙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丙合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长     审判员  魏钰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杨海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