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建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赵某,工人。委托代理人唐茂林。被告肖某。委托代理人肖兆芹,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徐业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