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蓟民初字第3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3940号原告张某1(120225196909222805),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王子林,天津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120225195502143326),女,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潘某(张某2之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某3(120225196006223313),男,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所主张的财产在蓟县新城建设规划范围内,现在已经拆除不复存在,致使本院无法依据原告所主张的事实进行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书记员 杜艳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