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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胡炳祥与慈溪市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炳祥,慈溪市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胡炳祥。委托代理人:孙智辉。被告:慈溪市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权。委托代理人:曹顺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炳祥诉被告慈溪市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炳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炳祥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崔志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书记员 史帅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