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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与刘桃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桃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121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桃荣,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2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桃荣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桃荣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桃荣在中国工商银行南陵县支行存款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杭 军二0一三年十一月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友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