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攀刑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明天、陈明学犯盗窃罪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陈明学;明天;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攀刑终字第119号 原公诉机关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明学,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2004年9月2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3月2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明天,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抢夺罪,2010年3月1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11年12月21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3月2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审理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明天、陈明学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仁和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明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明学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明学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明学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明学撤回上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3)仁和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伟 审判员 王 程 审判员 文仁寿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肖秋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