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池民一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熊荣光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沙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荣光,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沙玉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池民一初字第00053号原告:熊荣光,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恒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沙玉柱,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熊荣光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沙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审理本案过程中,诉讼双方达成合解,熊荣光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荣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熊荣光负担。审 判 长 朱晓琳代理审判员 张 翅人民陪审员 许来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愿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