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24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任伟纲与王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伟纲,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494-1号申请执行人任伟纲。被执行人王力。任伟纲申请执行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公证处(2009)郑管证经字第2530号公证书、(2012)郑管执证字第03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将被执行人王力配偶李霞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产权证号:00××36)一套予以查封。2013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任伟纲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相应法律规定。同时,上述房产已无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公证处(2009)郑管证经字第2530号公证书及(2012)郑管执证字第03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力配偶李霞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荀辉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金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