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宝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建德市圣达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公兴搬场运输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圣达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公兴搬场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王来法,王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建德市圣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云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卫星,公司安全员。委托代理人朱凤翔,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公兴搬场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安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虞莉,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负责人潘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毅民,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来法。被告王磊。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庆龙,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圣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公兴搬场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王来法、王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圣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建德市圣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建德市圣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陈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