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云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方志强、方丽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志强,方丽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霄县。法定代表人曾瑞锋,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怿,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员,住云霄县。被告方志强,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方丽珊,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方志强、方丽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吴耀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何阿彬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