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卫东与被执行人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卫东,马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173号申请执行人秦卫东,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强,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秦卫东与被执行人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淑贤201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6750元,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强名下银行帐户存款1378.3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11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长 张晓斌执行员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海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