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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申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民委员会、王丽丽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民委员会,王丽丽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申字第3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一区20号,组织机构代码:58113767-X。法定代表人王清镖,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文彬,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评,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丽丽,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再审人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民委员会(简称上浦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王丽丽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1)狮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浦村委会申请再审称,1.上浦村委会在本案一审开庭前并未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致使未能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在上浦村委会未经传票传唤的情形下作出缺席判决,程序违法。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未经质证,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所涉款项为“回批地收购款”和“征地拆迁款”,而非“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一审判决并未查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这一关键问题,且被申请人王丽丽系“外嫁女”,其外嫁后已脱离上浦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具有上浦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审判决上浦村委会应支付给王丽丽“土地征收补偿费用”75000元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驳回王丽丽要求上浦村委会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用75000元的诉讼请求,并由王丽丽承担本案一审受理费。本院审查查明,一审法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于2011年6月21日向上浦村委会寄送王丽丽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以及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后又于2011年7月28日向上浦村委会寄送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该两份邮件均于次日由“吴双对”签收。申请再审人上浦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在接受本院询问时称,上浦村委会成员中有一个叫吴双对的,但上述两份邮件是否为吴双对本人签字,需经核实后才能确认。经本院释明,上浦村委会未在指定期限内对吴双对的签字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上浦村委会寄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该邮件也已由上浦村委会自认的村委会成员“吴双对”签收,据此可认定上述诉讼文书已经依法送达上浦村委会。上浦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据此作出缺席判决,程序合法。被申请人王丽丽具有上浦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上浦村委会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王丽丽与其他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上浦村委会称王丽丽出嫁后已脱离上浦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其主张王丽丽已不具有上浦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缺乏依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宝湖支行在一审期间出具《证明》,证实其以津贴形式代为发放给上浦村民土地款10755万元(每个人口75000元),而王丽丽并未在该行受理的代发户花名册里。现上浦村委会主张该代发款项并非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也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因此,一审判决上浦村委会应支付给王丽丽土地征收补偿费用7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浦村委会申请再审的理由未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浦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林健民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庄翊晶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